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59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热扎克·艾比布拉,董事长兼总理

被告:阿卜杜力**提·麦提库尔班,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和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阿卜杜力**提·麦提库尔班、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库尔班江·买吐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迪妮耶提·玉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