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595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阿布都热扎克·艾比布拉,董事长兼总理
被告:阿卜杜力**提·麦提库尔班,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和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阿卜杜力**提·麦提库尔班、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库尔班江·买吐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迪妮耶提·玉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