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31民初17号
原告:***,男,1961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侃澄。
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什库尔干镇慕仕塔格路**。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依明·吐拉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提·阿布都热扎克。
被告: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阿卜来提·艾比卜拉。
原告***与被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申请撤诉日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9.55元,减半收取525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世龙
审判员阿卜杜力瓦斯提
人民陪审员拉丽比给木·守木尼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米热班·阿布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