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某某、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民再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塔什库尔干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迎宾路4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同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7村。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同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新民申13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民终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