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某某、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民申1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塔什库尔干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塔什库尔干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迎宾路4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同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七村。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同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同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31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塔什库尔干县锦绣江山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