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棋宇租赁与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4065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棋宇租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冯会学。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棋宇租赁诉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棋宇租赁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棋宇租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棋宇租赁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棋宇租赁负担。
审判员路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