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与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4496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海,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区。
法定代表人:冯学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与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