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4754号
原告: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10145H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文博路1682号法定代表人:黄正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云南坤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50703K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高登街1329号,法定代表人:韦勇
原告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谢飞于2021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春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进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