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与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4876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瑞河机械租赁公司院内,
经营者:*顺利,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德峰,男,汉族,1993年10月14日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诉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35元,减半收取2017.5元,申请费1454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鸿泰建筑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