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02民初1767号
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59087576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3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