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21执异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北侧1-601号。
法定代表人:莫微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北三环交叉口向北500米中石化加油站后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三期三号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义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辛集市天宫营乡西天宫营村村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湘潭君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永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架优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义硕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上佑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外人***于2023年4月10日对执行中拍卖、变卖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中州大道西中州坊二号院(一期)11号楼1**2021室、2022室提出书面异议。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方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