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与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坤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2民初105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坤丰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5号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华县城关镇箕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坤丰置业有限公司、西华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诉讼费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