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430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机构代码:91410000169991137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晋0430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依法让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25363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828.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7月0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812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金额冻结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大众牌汽车、×××大众牌汽车、×××大众牌汽车、×××江淮牌汽车、×××五菱牌汽车、×××奔驰牌汽车、×××五菱牌汽车、×××东风牌汽车、×××旺龙威牌汽车、×××东风牌汽车、×××捷途牌汽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3、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状态正常;5、本案执行标的在执行期限内暂无法执行完毕,需被执行人另有可执行收入时方可继续执行;6、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执行进程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