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4执5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紫南锦石村以东铺位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6439833G。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6559.12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30.1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2432.16元已退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佛山市禅城区东风路35号702房,现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本院已就本案发函顺德法院参与财产受偿分配。另外,本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Y×××××小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拍卖。除此之外,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5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