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393号
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紫南锦石村以东铺位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6439833G。
法定代表人:冼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轩、冯凯莹,分别系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东精鹰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9号一座十八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63310181H。
法定代表人:王建章。
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精鹰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35545号],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精鹰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86685.54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精鹰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86685.54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95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