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582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安村***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590100326C。
法定代表人:叶志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亚炎,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桥,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紫南锦石村以东铺位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6439833G。
法定代表人:冼志明。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安村***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横基合作社)与被告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亚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鉴定费15000元、编制《南海******修复加固工程施工方案》的费用3000元、文化楼修复加固工程的监工费用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以1082222元的总报价通过竞标方式获得承建佛山市南海区******文化楼(以下简称文化楼)修建工程的资格,并于2017年4月24日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报价为1082222元;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质量标准为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标准。因被告承建施工的文化楼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原被告经过沟通,确认由广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文化楼进行安全鉴定,鉴定费为15000元。
2018年9月13日,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函》明确:**公司对文化楼进行安全鉴定所需的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编制《南海******修复加固工程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30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
2018年9月16日,被告出具《复函》确认:**公司对文化楼进行安全鉴定所需的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但不同意承担**公司编制《施工方案》所需费用3000元。
文化楼出现的质量问题是被告的原因造成,所有的修复加固工程均是按照**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进行,因此该费用3000元也应由被告承担。另外,文化楼修复加固工程时需派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工作,需支付监工费用2400元。
原告已代为垫付了**公司对文化楼进行安全鉴定所需的鉴定费15000元、**公司编制《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3000元及文化楼修复加固工程的监工费用2400元,以上合计20400元,上述费用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原告(发包方、甲方)与被告(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文化楼修建工程发包予乙方施工。
2018年1月6日,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
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文化楼楼板出现多处裂缝问题,可能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各自联系一间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公司,委托**村委会组织抽签确定检测公司……检测公司对文化楼进行检测,并出具修复方案和预算;如检测结果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被告支付。
2018年6月27日,**公司就文化楼作出《房屋可靠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7月19日分别开具发票确认各收取了原告“研发和技术服务可靠性鉴定费”7500元,合共15000元。
2018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应付工程款中提留200000元作为修复保证金,其他工程款按流程支付给被告;被告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修复公司根据《鉴定报告》的检测结果,对文化楼出具修复意见和修复预算,被告应就修复意见和修复预算与原告共同协商,统一意见后对文化楼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上述提留的200000元保证金中支付。
2018年8月8日,广东胜固建筑有限公司就文化楼的加固出具《加固施工方案》。
2018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横基文化楼处理方案》,提出对文化楼的修复处理方案。
2018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横基文化楼工程修复的复函》,载明:原告的处理方案要征求设计意见是否可行;这方案是建设方经过讨论得出的,如采用此方案处理,原告承诺整个文化楼日后出现的一切责任,不属于被告,原告并要求此方案实施都由原告另选施工队,必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处理金额得出后从原施工单位剩下的修复保证金200000元扣除,多除少补;被告经研究,尊重原告提出的处理方案。
2018年8月23日,**公司就文化楼加固补强方案出具《南海******修复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即《施工方案》),并明确该方案是根据现场勘验,结合**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被告出具的修复意见和原告同意的修复意见作出。
2018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根据前期协商,对于文化楼修复加固方案已确定;由**公司编制的《房屋可靠鉴定报告》报告,费用15000元应由被告负担;由**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费用3000元应由被告负担;《******文化楼加固工程》经设计单位佛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原告将对该工程公开招标。
2018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复函》,载明:1.关于裂缝处理方案,坚持按原告在2018年8月14日提出的书面处理方案,结合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对该工程修复的复函进行处理;2.**公司编制费用15000元予以承担;3.**公司编制费用3000元属原告的个人行为,费用与被告无关;4.按双方拟定修复方案,经原被告书面确认后实施,被告承认其费用,若不按双方拟定的修复方案另行处理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不能在被告的修复保证金中扣除,并在施工当天起7日内退回200000元的修复保证金给被告。
2018年10月9日,原告对文化楼修复工程进行招标,吴**以179000元中标。
2018年10月9日,原告支付了3000元予**公司。
2019年10月25日,信邦公司起诉横基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粤0605民初26823号民事判决。后横基合作社不服上诉,并提出将信邦公司应支付的安全鉴定费用15000元、施工方案费用3000元、监工费用2400元合计20400元与工程欠款21000元相抵扣,信邦公司在二审中表示不同意支付该些费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06民终9665号民事判决,认定如果横基合作社认为信邦公司应支付上述20400元的可另行主张,并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持有一份《2018年12月工资签收表》原件,内容反映原告就文化楼二楼修复工程监工各支付了现金800元于叶*衡、叶*良、叶*达。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公司鉴定费用15000元,被告已于2018年9月16日《复函》中予以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担文化楼修复费用,其后被告在2018年8月18日《关于横基文化楼工程修复的复函》中表示“尊重原告提出的处理方案”,原告为此委托**公司出具文化楼加固补强方案并产生了编制费用3000元,该编制费用属于修复文化楼质量问题的合理必要支出,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该费用,与双方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监工费用2400元,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该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用18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安村***基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安村***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负担25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惠妍
人民陪审员 刘楚娟
人民陪审员 余晓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