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4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雯,系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23号富力商贸大厦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平军。
被申请人:佛山市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31号顺成企业总部大楼写字楼B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AKXX7X。
法定代表人:陈少丽。
被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紫南锦石村以东铺位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6439833G。
法定代表人:冼志明。
被申请人:关卓华,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卓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36081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卓华的银行存款4045579.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卓华的银行存款4045579.0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