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138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兰,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
法定代表人:关某1。
第三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3G。
法定代表人:冼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兰,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追加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钟建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645.12元(息随本清,自2019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5月12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利率计算);2.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315.2元(以总工程价款50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5月12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3日,被告与原告挂靠承包的第三人签订《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万菱广场4-5层进行二装消防工程的施工(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预算价(不含税)为448000元。
后被告于2018年11月7日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112000元,原告依约组织施工。
施工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12月27日又新增消防风管、防火阀排风口、单层百叶风口项目,双方约定新增项目预算价为60000元。
涉讼工程与被告的其他工程整体于2019年10月20日前完工,于2019年11月11日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被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新增工程的工程款60000元,于2019年12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被告在《完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接收工程使用至今。
涉讼工程总价款为508000元,被告仅支付了222000元,剩余286000元未付,原告几经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己方义务,被告不按约付款构成严重违约。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客观上造成原告的资金被长期占用,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由过错方赔偿,故被告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645.12元;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细化约定,该约定与被告客观占用原告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并不冲突,故被告还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总工程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315.20元。
被告没有答辩。
第三人陈述意见:第三人已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涉讼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自负盈亏,涉讼工程的相关权利均由原告享有和主张,与第三人无关。涉讼工程的工程款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未向第三人支付过任何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第三人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到庭各方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9月3日,被告(甲方、发包方)与第三人(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即涉讼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万菱广场4-5层公寓二装消防工程(即涉讼工程);乙方包工包料;工程范围为消防栓系统完善变动改装工程、自动喷淋系统完善变动改装工程、自动报警系统完善变动改装工程,机械排烟系统完善安装工程,应急指示以及疏散指示灯布线和安装,以及相仿设计、报建、审核、检测、验收等;本项目为包干价结算,合同外任何工程项目变更必须以甲方书面同意为准;工程(人工)预算价(不含税)为448000元;[第四条第2(3)点]乙方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经甲方书面确认后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至95%;[第四条第2(4)点]其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及乙方无其他任何违约行为的,质保期届满后支付给乙方;(第十条第3点)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的甲方应按总工程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工程联系单》,确认:被告委托第三人新增消防风管、防火阀排风口、单层百叶风口项目。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报价汇总表》,确认:新增的新造风管、防火阀排风口、单层百叶风口项目以40000元结算;丢失风管项目以20000元结算。
2019年11月11日,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位于万菱广场**调整防火分区及广东万家欢乐酒店四、五层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完工通知书》,确认:第三人已按照万菱广场(四~五层)公寓二装消防改装工程(含新增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指示及疏散指示灯),在2019年10月20日前已完成了本合同范围内(按设计图纸)的消防设备供应与安装并验收合格,系统运行正常;保修期间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
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2*************176账户分别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1日收到了案外人关伟恒转账支付的112000元(备注转存工程款)、60000元(备注转存工程款)、50000元(备注转存代付工程款),合共222000元。
2020年4月16日,第三人出具《证明》,载明:原告自2015年至现在承包第三人进行承接工程及施工等,以第三人名义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承接工程等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原告个人享有和承担,属原告实际施工自负盈亏,其相关权利应由原告享有及主张,与第三人无关。
另查,第三人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本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三人已完成了施工,被告也签订了《完工通知书》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结付工程款。现原告及第三人主张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222000元、尚余工程款286000元(448000+60000-222000),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涉讼合同第四条第2(3)、(4)点的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至95%的工程款即482600元,剩余5%的工程款25400元作质保金,现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此,本案中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应为260600元(482600-222000);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该260600元,第三人无异议,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也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涉讼合同第十条第3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综合原告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本院酌定被告应以2606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原告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60600元予原告***;
二、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606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8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6.7元,被告负担265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原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