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6336号
原告: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冼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精,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泽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