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265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姝婷、吴钰钿,分别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被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紫南锦石村以东铺位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6439833G。
法定代表人:冼志明。
被申请人:佛山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瓷大道31号顺成企业总部大楼写字楼B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AKXX7X。
法定代表人:陈少丽。
被申请人:关卓华,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陈少丽,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申请人:黄宇,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关卓华、陈少丽、黄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9027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关卓华、陈少丽、黄宇的银行存款1552213.1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信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景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关卓华、陈少丽、黄宇的银行存款1552213.14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艺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