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01知民初2号
原告:吐鲁番地区万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火车站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黄纯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勇,男,汉族,该公司技术副总监,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百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1207室。
法定代表人:许丛巧,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毅,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超,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吐鲁番地区万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与被告新疆百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世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杨连勇,被告百世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毅及专家辅助人南新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费用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抽油机三角形启动星形运行节能控制柜及其控制方法”发明专利,专利为2017年1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至今有效。原告2018年发现在吐鲁番吐哈油田鲁克沁采油厂内有节能控制柜,标注为“新疆百世德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原告经过技术对比,发现被告生产的产品已经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百世德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原告提出被告产品落入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技术角度比较存在多方面的差异。1、原告发明专利名称为抽油机三角形启动星形运行节能控制柜及其控制方法,结合原告发明专利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1-4,可以看出,原告发明专利的范围是:一种抽油机三角形启动星型运行节能控制柜,包括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此可见该发明专利保护范围是主回路及控制回路的接线设计及配件选用,而非原告主张的技术效果。2、被告与原告发明专利在电路上的区别:(1)电机主回路上的区别:①原告专利上图纸供电方式采用三相四线制接法,被告图纸上供电方式采用三相五线制接法,供电方式有本质区别。②原告专利中在主回路上配备2个电机保护器,电机保护器的作用是检测电流,用于三角与星形切换,被告在主回路中配备1个电机保护器,作用是过载保护,两者起到的作用不同。③原告图纸上使用3个电流互感器,显示3相电流,被告配备1个电流互感器,显示A相电流并对智能控制器提供电流进行三角及星形切换判断。④被告产品中在电机主回路侧设置有补偿主回路,补偿主回路在电路中所起的作用是提高功率因数,减少无功损耗,达到节能的目的,该技术特征在原告发明专利中并没有记载,也没有任何相关技术启示。⑤原告图纸中无用电计量电路,被告配备电度表等元器件,可对用电情况计量,配有计量电路。⑥被告产品中在电机主回路侧还设置有备用1,备用1在电路中所起的作用是提供方便修井零时安全用电和新工艺设备用电,该技术特征在原告发明专利中并没有记载,也没有任何相关技术启示。被告产品中在电机主回路侧还设置有电伴热带,电伴热带在电路中所起的作用是冬季防管道被冻,该技术特征在原告发明专利中并没有记载,也没有任何相关技术启示。(2)控制回路区别:①原告核心切换部件为2个电机保护器判断,内部无程序,只能被动设置电流值来判断,使用电流法,被告核心切换部件为1个可编程控制器,内置软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程,判断条件根据程序使用功率法判断,控制原理不同。②被告产品在控制回路中采用了可编程控制器KPZ968,可编程控制器KPZ968与原告发明专利中智能电机保护器FS2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电器部件。具体体现在:原告发明专利中智能电机保护器FS2仅能根据设定检测电流数值80A而确定是否进行星/三角转换。被告产品中的可编程控制器KPZ968可写入不同的比对程序,可通过检测元件检测的电流值、电压值计算出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数据,根据这些数据和设置的切换条件数据进行比对来判断是否进行星/三角转换,并实现自动巡检星/三角互切功能,还可实现点击保护功能。由此可见,被告产品中的可编程控制器KPZ968功能更为强大,技术更加完善。原告与被告产品配置元器件不同。③原告图纸上HL1为电源指示灯,合闸亮,按启动按钮后灭,被告HL0为电源指示灯,合闸亮,启动后长亮,工作方式不同。④原告主要控制部件是2个电机保护器,合闸,不按启动按钮,电机保护器通电工作,被告配有1个电机保护器,不按启动按钮,合闸不工作,按启动按钮后,通电工作,工作方式不同。
⑤原告图纸上KM4为中间继电器,被告图纸上KA1为中间继电器,被告图纸上KM4为交流接触器,故在电器元件数量和接线设计中原告与被告的图纸均不相同。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的不同还有很多,这些都足以证明,被告产品在控制回路上的电路连接结构与原告发明专利中所记载的控制回路的电路连接结构不同。在电气自动化领域,同一个元器件,同一根电线,接在不同位置,所起到的效果,可以是截然相反的结果,被告配置上跟原告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相同,并不是像原告在法庭上所说的,增加一个元器件没有太大区别。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产品与原告发明专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但实现该技术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完全不同,原告发明专利的目的实际是提出一种控制电路的接线方式。原告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实际是该控制电路的具体电路连接结构。原告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实际是基于所述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所实现的三角形启动转为星形运行的控制方法。被告产品并未落入原告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被告产品并不侵犯原告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二、对原告的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及证据质疑。1、三角形接法、星形接法以及之间的相互转换是已公开的技术,早已作为常规知识在大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普及,专利只是保护原告形成这种效果的接线方式,并不是广义的这一行业这一类型的所有设备。原告所发明的专利产品在原告申请发明专利前,已有同样产品在胜利油田批量使用,并有专利,专利号:ZL20052008××××.4,成果并在石油期刊发表。2、原告发明专利公布的图纸控制回路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图纸控制回路中的图纸不相同,FU5这条线路的供电方式不同,两个图纸控制思路、连接方式是不同的。三、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1、被告认为原告所提出的100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打官司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的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除非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事先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与被告并无任何约定和协议,因此律师费不在专利侵权赔偿范围内;(2)原告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30万元,明显远超出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3)本案中被告所涉及的侵权产品销售合同金额仅为37.6万元,还包括生产,安装,维护和技术服务费用。如果算上研发成本和管理费用(新项目刚应用,研发和维护投入大),利润所得微乎其微。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合理,被告百世德公司不认为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的专利权。
原告万隆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1: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专利审查信息,证明原告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并证明了控制方法,且不局限具体实施方式。
证据1-2:被告侵权产品照片、产品技术对比图、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明被告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且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书已经驳回被告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
被告对证据1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原告要证明的控制方法不予认可,认为对方实际保护范围要小的多。对证据2照片的真实性认可,认为就是被告方的产品。对对比图不予认可,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是行业里的通用原件,且主回路大同小异,属于公知的技术,大学教材里都有。三角形启动方式接线方法和控制方法也属于公知技术。原被告在主回路上有一定区别,在控制回路上,我们比对方增加了元器件,并不是完全一致,同时我方专利功能原理也同原告不一致。
证据2:法院调取的《技术协议》一份,证明被告销售了30台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增值税发票,证明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0万元。
被告对《技术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被告方确实销售了30台机器,但是还包含若干服务在里面。对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认可,但对金额不予认可,认为律师费数额偏高。
被告百世德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被告方是按照自己的专利生产的产品。
证据2:《石油与装备》期刊复印件、《电气与plc控制技术及应用》、《电气工程师手册》、《授权专利检索报告》,以上均证明被告实施的主回路控制技术及设计属于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
原告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被告申请时间晚于原告申请日期2年,且对方是实用新型,我方是发明专利。通过对方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看出双方在主回路连接方式等同,双方的控制回路原件及连接方式等同,不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的抗辩意见。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只是著作权而不是发明专利权的登记证书,被告方也没有适用于其产品中。对《石油与装备》期刊的证据三性均不予以认可,因是复印件,且该期刊说这是实用新型专利,也不清楚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现在状态如何。对《电气工程师手册》、《电气与plc控制技术及应用》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手册只记载了连接方式,与本案的权利要求记载没有相关性。对专利检索报告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是拿原告专利和其他专利对比,该报告最后一页显示原告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不是属于现有公知技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原告万隆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062××××.1、名称为“抽油机三角形启动星形运行节能控制柜及其控制方法”的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期为2017年1月4日,该专利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二、被告百世德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
根据吐哈油田鲁克沁采油厂与百世德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及涉案产品照片,该协议中供货范围载明物资名称为“抽油机星三角智能巡检互切节能控制柜”,规格型号BSD300-55/380,需求数量30台,到货地点为新疆鄯善吐哈油田鲁克沁采油厂。被告百世德公司对该协议中载明的产品数量30台及产品照片均认可是被告公司的产品。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2019年6月28日百世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原告涉案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7月9日受理。2020年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告发明专利权有效。
另,本院根据原告万隆公司的申请调取了吐哈油田鲁克沁采油厂与百世德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一份,并对涉案产品拍摄了照片。
本院认为:本案中万隆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稳定有效状态,其就涉案专利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百世德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万隆公司的专利权;二、原告万隆公司要求被告百世德公司赔偿100万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万隆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请求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3、4作为其权利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抽油机三角形启动星形运行节能控制柜,包括主回路和控制回路;所述主回路包括380V三相电源,三个电流互感器,三个交流接触器,两个智能电机保护器和两个保险开关;三个电流互感器包括电流互感器T1、电流互感器T2和电流互感器T3;三个交流接触器包括交流接触器KM1、交流接触器KM2和交流接触器KM3;两个智能电机保护器包括智能电机保护器FS1和智能电机保护器FS2;两个保险开关包括保险开关FU1和保险开关FU2;
所述380V三相电源的三根进线分别穿过电流互感器T1、电流互感器T2和电流互感器T3后通过电源开关QF接到交流接触器KM1的上端,并与交流接触器KM2的上端并联,交流接触器KM1的下端依次穿过智能电机保护器FS1和智能电机保护器FS2与电机M相连,其中,电源进线L11与电机M的第一相首端U1相连,电源进线L12与电机M的第二相首端V1相连,电源进线L13与电机M的第三相首端W1相连,交流接触器KM2的下端与电机M相连,其中,电源进线L11过交流接触器KM2后与电机M的第一相尾端V2相连,电源进线L12过交流接触器KM2后与电机M的第二相尾端W2相连,电源进线L13过交流接触器KM2后与电机M的第三相尾端U2相连;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回路包括两个按钮、三个指示灯、三个保险开关、一个中间继电器KM4和一个时间继电器SJ;两个按钮包括停止按钮SB1和启动按钮SB2;三个指示灯包括指示灯HL1、指示灯HL2和指示灯HL3,三个保险开关包括保险开关FU3、保险开关FU4和保险开关FU5;所述380V三相电源的一根进线L11通过保险开关FU3后为节点A,所述380V三相电源的另一根进线L13通过保险开关FU4后为节点B,在节点A与节点B之间连接有如下支路:自节点A依次通过交流接触器KM1的常闭辅助触点NC和指示灯HL1连接至节点B;自节点A依次通过交流接触器KM2的常开辅助触点NO和指示灯HL2连接至节点B;自节点A依次通过交流接触器KM3的常开辅助触点NO后与指示灯HL3连接至节点B;自节点A通过智能电机保护器FS1的线圈连接至节点B;自节点A依次通过停止按钮SB1的常闭触点、启动按钮SB2的常开触点、交流接触器KM1的线圈、智能电机保护器FS1的常闭触点连接至节点B;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触点NO1与所述启动按钮SB2的常开触点并联;自节点A通过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的线圈连接至节点B;自节点A依次通过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辅助触点NO2、交流接触器KM3的常闭辅助触点NC、时间继电器SJ的常闭触点NC、交流接触器KM2的线圈、交流接触器KM4的常闭辅助触点NC1、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的常闭触点NC连接至节点B;上述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辅助触点NO2与交流接触器KM3的常闭辅助触点NC之间为节点C,自节点C依次通过交流接触器KM2的常闭辅助触点NC、时间继电器SJ的常开触点NO和交流接触器KM3的线圈连接至节点B;自节点B依次通过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的常开触点NO、交流接触器KM4的常开辅助触点NO连接至交流接触器KM2的线圈;上述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的常开触点NO与交流接触器KM4的常开辅助触点NO之间为节点D,自节点A通过交流接触器KM4的线圈连接至节点D;自节点A依次通过保险开关FU5、交流接触器KM4的常闭辅助触点NC2、时间继电器SJ的线圈连接至节点B。
被控侵权产品主回路电器原件包括:380V三相电源,三个电流互感器,三个交流接触器,1个智能电机保护器和1个保险开关;三个电流互感器包括电流互感器T1、电流互感器T2和电流互感器T3;三个交流接触器包括交流接触器KM1、交流接触器KM2和交流接触器KM3;1个智能电机保护器为JD-6;1个保险开关为保险开关FU3。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主电路上无智能电机保护器FS2,但是在控制回路上有可编程控制器,该可编程控制器的电流信号来源于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相同,其控制原理、控制方式、控制作用完全相同,因此可以将智能电机保护器FS2与可编程控制器完全等同。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主电路无保险开关FU2。原告专利技术中的保险开关FU2的作用为保护电压或电流表,被控侵权产品中仅设置了1个保险开关FU3,省略了保险开关FU2,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保险开关的多少不会影响核心电路的作用,主电路的电器原件本质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回路电器原件连接方式为:所述380V三相电源的三根进线分别穿过智能电机保护器JD-6,电流互感器T1、电流互感器T2和电流互感器T3后通过电源开关QF接到交流接触器KM1的上端,并与交流接触器KM2的上端并联,交流接触器KM1的下端与电机M相连。其中,电源进线L1与电机M的第一相首端U1相连,电源进线L2与电机M的第二相首端V1相连,电源进线L3与电机M的第三相首端W1相连,交流接触器KM2的下端与电机M相连,其中,电源进线L1过交流接触器KM2后与电机M的第一相尾端W2相连,电源进线L2过交流接触器KM2后与电机M的第二相尾端U2相连,电源进线L3过交流接触器KM2后与电机M的第三相尾端V2相连。
被控侵权产品连接方式为:380V三相电源的三根进线均要穿过电源进线、电流互感器、通过电源开关接到交流接触器KM1的上端,并与交流接触器KM2的上端并联,交流接触器KM2的下端依次与电机M相连。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比对,区别在于:原告权利要求的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电流感应线圈安装在主回路的三相电上,被控侵权产品的可编程控制器安装在控制回路上;智能电机保护器FS1与智能电机保护器JD-6的安装位置不同。
本院认为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电流感应线圈安装在主回路的三相电上,其主要作用为感应读取主电路的电流大小;被控侵权产品的可编程控制器虽然安装在控制回路上,其功能也是感应读取主电路的电流,构成等同。原告权利要求1中的智能电机保护器FS1与智能电机保护器JD-6的安装位置不同,本院认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该电路上相同电器原件的顺序颠倒并不会对该电路的功能和效果产生不同影响,构成等同。
原告权利要求1中所述控制回路电器原件包括:两个按钮、三个指示灯、三个保险开关、一个中间继电器KM4和一个时间继电器SJ;两个按钮包括停止按钮SB1和启动按钮SB2;三个指示灯包括指示灯HL1、指示灯HL2和指示灯HL3,三个保险开关包括保险开关FU3、保险开关FU4和保险开关FU5。被控侵权产品中所述控制回路电器原件包括:两个按钮、三个指示灯、两个保险开关、一个中间继电器KA1和一个时间继电器KT;两个按钮包括停止按钮SB2和启动按钮SB1;三个指示灯包括指示灯HLO、指示灯HL2和指示灯HL3,两个保险开关包括保险开关FU2和保险开关FU3。
经比对两者均有:两个按钮、三个指示灯、一个保险开关、一个中间继电器和一个时间继电器。其他虽名称不同,但其实现的功能与效果均相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涵盖了原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抽油机三角形启动星形运行节能控制柜,其特征在于,该控制柜还包括电压指示电路和电流指示电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一路电源经101经FU3自127到达电压表,另一路电源经102到达电压表,此为电压指示电路;电流经电流互感器T1到电流表,此为电流指示电路。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涵盖了原告权利要求2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如下:
(一)原告专利技术的步骤一,接通电源:合上电源开关QF,指示灯HL1亮;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为接通总电源QF中指示灯HLO亮。
(二)原告专利技术的步骤二,三角形启动:按下启动按钮SB2,交流接触器KM1线圈得电,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触点NO1闭合,与此同时,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触点NO2闭合,经交流接触器KM3的常闭触点NC、时间继电器SJ的常闭触点NC,交流接触器KM2线圈得电,交流接触器KM2开始工作,三角形启动完成。
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为:按下启动按钮SB1,交流接触器KM1线圈得电,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触点NO1闭合,与此同时,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触点NO2闭合,经交流接触器KM3的常闭触点NC、时间继电器KT的常闭触点NC,交流接触器KM2线圈得电,交流接触器KM2开始工作,三角形启动完成。
(三)原告专利技术的步骤三,三角形启动后的保持:三角形启动完成后,指示灯HL2亮,指示灯HL1灭,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触点NO2闭合,经保险开关FU5、中间继电器KM4的常闭触点NC2,时间继电器SJ线圈得电,时间继电器SJ开始工作,通过时间继电器SJ的整定,时间继电器SJ的常闭触点NC得电后,使三角形启动保持住;
被控侵权产品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HLO会常亮,HL2亮,交流接触器KM1的常开触点NO2闭合,经113至SA1至KA1,时间继电器KT线圈得电,时间继电器KT开始延时,使三角形启动保持住;
经比对,上述技术方案与原告上述权利要求等同,由于HLO仅作为电器工作状态的提示,对控制逻辑、控制作用和控制效果不起任何作用,因此其功能与效果等同。
(四)原告专利技术的步骤四,星形运行:
原告专利技术的时间继电器SJ的整定时间到后,时间继电器SJ的常开触点NO瞬时闭合,时间继电器SJ的常闭触点NC瞬时断开,交流接触器KM3线圈得电,交流接触器KM3开始工作,交流接触器KM3的常闭触点NC断开,电机M处于星形运行,指示灯HL3亮,指示灯HL2灭。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时间继电器KT整定时间到达后,时间继电器KT的常开触点NO闭合,时间继电器KT的常闭触点NC打开,交流接触器KM2线圈失电,交流接触器KM3线圈得电并开始工作,电机处于星形运行状态,指示灯HL3亮,指示灯HL2灭。
(五)原告专利技术的电机星形运行中,若电流超过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的设定值时,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的常开触点NO接通,智能电机保护器FS2的常闭触点NC断开,中间继电器KM4线圈得电,中间继电器KM4的常开触点NO闭合,中间继电器KM4的常闭触点NC1断开,交流接触器KM2线圈得电开始工作,交流接触器KM2的常闭触点NC断开,交流接触器KM3线圈失电,此时,电机M转换为三角形运行,此刻,指示灯HL2亮,指示灯HL3灭;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可编程控制器(智能控制器)检测到电流超过设定值时,可编程控制器KA1的触点打开,KA1失电,KA1的触点打开,时间继电器KT线圈失电停止工作,此时时间继电器KT的常闭触点NC闭合,时间继电器KT的常开触点N0打开,KM2线圈得电,开始工作,KM3线圈失电,此时,电机M转换为三角形运行,此刻,指示灯HL2亮,指示灯HL3灭。
经比对,可编程控制器的触点与智能电机保护器FS2虽存在差异,但控制回路的控制逻辑、控制作用和控制效果完全相同。
原告权利要求3的电机三角形运行中,若电流超过智能保护器FS1的设定值时,智能电机保护器FS1常闭触点NC断开,交流接接触器KM1线圈失电,电机M停止运行,按智能电机保护器FS1的复位键后返回步骤二;电机在运行状态下,按下停止按钮SB1,交流接触器KM1线圈失电,电机M停止运行。
而被控侵权产品也是当电流超过保护器JD-6设定值时,电机保护器JD-6的常闭触点NC断开,交流接接触器KM1线圈失电并停止工作,电机M停止运行。
上述比对分析,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上述权利要求相同及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原告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原告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抽油机三角形启动星形运行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三中,时间继电器SJ的整定根据油井的深度而设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1)对于油井深度4500米以下,设定时间继电器SJ的延时为20秒;(2)对于油井深度4500-5000米之间,设定时间继电器SJ的延时为35秒;(3)对于油井深度5000-5500米之间,设定时间继电器SJ的延时为55秒;(4)对于油井深度5500-6000米之间,设定时间继电器SJ的延时为70秒;(5)对于油井深度6000米以上,设定时间继电器SJ的延时为90秒。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根据现场实际电流情况控制时间继电器KT的延时,与原告权利要求4存在不同。
综上,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但因其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的保护范围,仍然构成侵权。
关于百世德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百世德公司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石油与装备》、《电气与plc控制技术及应用》、《电气工程师手册》、《授权专利检索报告》上公开的现有技术。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石油与装备》期刊系复印件,无法考证其真实性。《电气与plc控制技术及应用》、《电气工程师手册》公开发表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但均只记载了线路连接方式,故百世德公司提交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本案中,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关于被告许诺销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争议焦点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依据《技术协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共计30台,被告亦认可该协议包含30台机器及服务费共计376131.6元。本院依据涉案专利授权时间、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经营范围,结合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综合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百世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吐鲁番地区万隆电气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新疆百世德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吐鲁番地区万隆电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吐鲁番地区万隆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吐鲁番地区万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新疆百世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新远
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吉祥
附图:
原告专利主回路电路图被控侵权产品主回路电路图
原告权利要求星形运行电路图被控侵权产品星形运行电路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