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801执保364号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威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0000XX号账户内存款212981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西双版纳绿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投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532800004XX)提供担保。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1日已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威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20000XX号账户内存款212981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时,因账户余额为1095.89元,故实际冻结1095.89元,且本院作了限额2129815元的冻结,现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保3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榕玮
书记员 岩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