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1429号
原告:威信县***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茶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5971293160。
法定代表人:杨仕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永伦,云南滇东北(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保健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217181535C。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南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萍:南亚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友:南亚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威信县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威信县扎西镇麒麟小区龙泉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9336667255F。
法定代表人:宗吉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清,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公司与被告南亚公司、恒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信县***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70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原告威信县***工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俊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昆
书 记 员 万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