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629民初150号
原告:云南省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保健街75号,现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意衡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威信县职业高级中学,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环城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青,云南晓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信县职业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以考虑诸多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信县职业高级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云南省南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卿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