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

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营口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新海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吉志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常红,营口市西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清水镇立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志,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营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常红、朱海江,被上诉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刑初48号被告蒯乃军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的卷宗材料。经调取该卷宗中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9年11月14日调查书写的《关于盐城市博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查报告》记载的内容,证明盐城市博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蒯乃军已经收到工程款136.8万元。尚欠农民工工资587611元。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记载,张北称其是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蒯乃军逃匿后才知道他欠工地工人工资。在2019年8月30日由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劳动部门和宝冶公司及广厦公司一起给解决了25万余元的工资款,我们公司没有参与。本案上诉人称,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经行政部门处理,上诉人为农民工垫付工资5824317元,与本院调取的上述材料基本相吻合,本案被上诉人请求的支付工程款中是否已经包括上述部分工资款,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没有查清。还应当查清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博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营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1.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洪骥
审判员  秦振敏
审判员  关春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琳
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