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

***、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2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
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住盘锦市大洼县清水镇立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051752579X。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
被执行人:***,男性,1959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盖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佳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庆来
审判员  许 娇
审判员  仲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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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