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风驰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风驰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297号
原告:湖北风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万萍,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先,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天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林,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风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湖北风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合同欠款18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赔偿180万元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12447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项目保证金人民币14万元;4、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费60000元及实现权力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5、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完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的中标单位,在原告2017年承建被告的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无线网络建设综合项目过程中,由于原告完成项目得到好评,被告又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承建云南工程学院的校园无线网络增补及改造项目。被告多次增补项目,承建时间从2017年至2019年2月完工。由于当时承建未签订合同,完工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9日补签了一份《2019年校园无线网络增补及改造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云南工程学院2019年校园无线网络增补及改造项目,合同范围为2019年校园无线网络增补及改造项目综合布线材料采购及安装调试,合同总价款为1900000元,施工期30日历天。合同约定按工程阶段付款,但原告仅于2019年3月份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款项,其余款项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2019年校园无线网络增补及改造项目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前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被告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款项180万元的义务。另外,原告向被告交的14万元的保证金,被告也应向原告退还质,并支付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及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交通费等费用。现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谓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原告湖北风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叶莘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2019年校园无线网络增补及改造项目合同》涉及“建设核心机房”“布线安装”等项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工程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故本案应移送至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9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湖北风驰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杜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薛巧
打印:扈艳红校对:蔺光耀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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