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智美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酒钢(集团)智美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魔方文化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1320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张亚斌,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魔方文化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西安市长安区

:西安魔方文化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斌。

:酒钢(集团)智美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钱丁稳。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郗九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亚斌西安魔方文化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方文化公司)、酒钢(集团)智美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钢智美公司)、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门钢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亚斌、魔方文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四名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新城区行政区划内,被告张亚斌户籍地虽在新城区,但其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长安区,合同实际履行地在陕西省韩城市,亦未在西安市新城区行政区划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亚斌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陕西省韩城市。被告酒钢智美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嘉峪关市,被告龙门钢铁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韩城市,四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张亚斌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00二十

 

        叶欢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