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71民初444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酒钢(集团)智美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胜利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10386972H。
法定代表人:钱丁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酒钢(集团)智美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承担。
审判员 马小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花
书记员 曹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