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1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魔方文化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增强,陕西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陕西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审被告:张亚斌,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审被告:酒钢(集团)智美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钱丁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向东,男,汉族,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郗九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魔方文化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斌、酒钢(集团)智美广告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2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2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魔方文化展示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鹏
审判员 岳新文
审判员 马志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曹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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