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2民初3945号
原告: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963411X2。
执行事务合伙人:资谷生,系该厂厂长。
地址:陆良县。
被告:云南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96401492。
法定代表人:保玉娥,该公司经理。
地址:陆良县城西片区。
被告:***,男,汉族,现年45岁,住陆良县。
被告:***,男,汉族,现年47岁,住陆良县。
原告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与被告陆良县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原告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陆良县板桥镇马军营水泥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