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民初2418号
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陆良县西片区政通路盛世铭城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9640149。
法定代表人:保玉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朋林,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陆良县。
被告:***,女,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文盲,农村居民,住陆良县。
第三人:陆良县大莫古镇烂泥沟村委会,住所地:陆良县大莫古镇烂泥沟村。
负责人:马平刚,该村委会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绕琼及第三人陆良县大莫古镇烂泥沟村委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正当、合法,且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月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