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骞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2执保95号之一
申请人:***骞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NQEQUXU。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水寨八组41号。
法定代表人:邹阳。
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896401492。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西片区政通路盛世铭城商铺6-3号。
法定代表人:保玉娥。
申请人***骞商贸有限公司诉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结后能正常履行,申请人***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账户账号为:53×××56予以保全1203713.37元;中国银行昆明市西山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13×××40予以保全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账户账号为:53×××78予以保全50000元。申请人***骞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骞商贸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其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账户账号为:53×××56予以冻结1203713.37元;中国银行昆明市西山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为:13×××40予以冻结5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良支行账户账号为:53×××78予以冻结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骞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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