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22民初135号
原告:云南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陆良县西片区政通路盛世铭城商铺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896401492。
法定代表人:保玉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朋林,云南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小斌,男,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高中文化,农村居民,住陆良县。
被告:杨桃英,女,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中专文化,农村居民,住陆良县。
第三人:陆良县大莫古镇爱位村民委员会,住所:陆良县大莫古镇爱位村。
法定代表人:王杨波,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云南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斌、杨桃英、第三人陆良县大莫古镇爱位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后原告于同年3月3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且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陈玉建筑有限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云南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红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念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