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民初108号
原告:***,女,1987年9月6日生,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保玉娥。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西片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依法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