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4279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商务小区5号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990012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鲁078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为129399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2020年10月1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2、2020年10月19日、11月23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0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