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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异111号 申请人: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区大家洼街道**街以南、大海路以东潍坊***园果蔬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1PLF6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GKF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454820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寿光市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428945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性,195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李宗芝,女性,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性,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性,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2018)鲁07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并以(2020)鲁07执359号立案执行。2020年9月30日,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该执行案件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了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受让人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各被执行人。特申请将(2020)鲁07执35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并提供了本院(2018)鲁07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价款银行转账回单、债权转让情况说明、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宗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鲁07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46236.28元及利息、复利、罚息7265089.48元(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寿光市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寿房他证羊口字第20131030**、寿房房他证羊口字第20131030**寿房他房他证羊口字第20131030**房他证房他证羊口字第20131030**他证羊房他证羊口字第20131030**证羊口房他证羊口字第20131030**羊口字房他证羊口字第20131030**证书项下的房产及编号为寿他项(2013)第00881号土地他项权证书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限额248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寿光市顺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李宗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78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不履行清偿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07执359号。 又查明,2020年8月28日,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2018)鲁07民初842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全部债权、担保权转让给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00万元。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出具债权转让《情况说明》。2020年9月29日,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按约定将债权转让款全部支付完毕。2020年10月3日,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受让本院(2018)鲁07民初842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各债务人,债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潍坊东莱古堡酒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