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45482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清平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761865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黄建中,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李宗芝,女,196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中、李宗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5月19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中、李宗芝、***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中、李宗芝、***进行调查、传唤等传统查控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5月18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请人未提供。
5.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置业有限公司、***、***、***、黄建中、李宗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