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执恢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棋盘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86542583-3。
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镇洛西南村。
被执行人: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女,198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潍城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1742901.9元及利息,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1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2019年10月22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9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3、2019年10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潍城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