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869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华集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菱香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9LUM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宋倩,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0022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04元,由原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