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永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王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祝信标,不详。
被执行人: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丹娜,不详。
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闵民三(民)初字第185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下同)956,803元;二、被告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956,803元为本金,从2008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0元,由原告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08.21元,被告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841.79元。
因义务人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丰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330.5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 萍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杨 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柏明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