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16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43714979A,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中道2号。
法定代表人:徐加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0022F,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村三。
法定代表人:汪伟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21)苏0891民初16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美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全申请人浙江信龙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冬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