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永盛七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阳市仕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3民初283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永盛七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耀阳路18-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莲,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大轩镇永春东路55弄6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莲,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仕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3巷3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莲,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沈阳永盛七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奥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沈阳市仕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