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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8民初487号
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02B。
法定代表人:师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西路****楼****。
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芮城村/div>
负责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数码港******/div>
法定代表人:蔡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白龙庙街西巷******。
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应当由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晋0108民初48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民辖终27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640653.46元;2.被告支付6645920.78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631362.47元(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息至给付之日止,现暂计起诉之日);994732.65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47249.8元(从2017年6月4日开始计息至给付之日止,现暂计起诉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3日,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以总价1989.465346万元,成功中标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当日,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所中标项目转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就太原强制隔离戒毒所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共同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及其项目的执行,以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完成投标所需的资质文件及相关文件,所需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项目合作协议》中还约定,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将该项目与用户签订的合同金额在扣除项目管理费、相关税金费用后委托原告进行项目实施,原告向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合同金额3%作为山西的项目管理费,本项目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原告承担,在本项目下所可能形成的债权由原告负责追缴。2015年4月23日,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该合同内容:甲方为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乙方为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6.1条约定“合同价格为合同协议书上确定的价格,即项目价款为人民币:19894653元”;合同6.2条约定“合同价格(包括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为不依任何变化而变动的固定价格。(1)即合同签订后按施工进度,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度申请支付款项表,并提供相应票据,甲方在收到申请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相应款项。(2)项目建设竣工后,经甲方正式运行应用30个工作日结束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支付至项目价款的95%。(3)项目预留5%的质保金,系统建设项目软件***1年(正式运行30个工作日后计算)。甲方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支付至项目价款的100%”。本合同22.3约定“甲方非因乙方原因擅自终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目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组织了专业施工人员,完成了设备采购、集成、安装、调试等全部建设施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监理等方面的关系、垫付工程资金、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办理竣工结算、质量保修全部工作。该项目2015年8月2日竣工,2016年5月20日通过初验,2016年7月6日通过终验,现该项目已投入使用近两年。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建设竣工后,经甲方正式运行应用30个工作日结束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项目价款的95%。”根据该约定,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项目价款的95%即18899920.78元。保修期内(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9日),原告按照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要求进行设备调试,发生的各项人工、设备等费用全部由原告垫付。项目合同书约定了“甲方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项目款的100%。”根据该约定,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于2017年6月3日前向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项目价款的5%,即994732.65元,完成全部价款的付清义务。但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只在2015年12月23日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225.4万元,尚欠7640653.46元至今未付。
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辩称:一、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原告并没有签订任何施工合同,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二、本案涉及到的工程至今尚未完工,严重影响了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正常工作,给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合作是严格按照协议来进行的。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程,从设备安装、调试、办理竣工结算,都是由原告承担的。具体的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是以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沟通的,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经当庭质证,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原告提供的《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保密协议》、往来函件、结算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监控项目系统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单》、《工程竣工初验报告》有异议,认为未提供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保密协议》、往来函件、《监控项目系统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单》、《工程竣工初验报告》、结算票据均无异议。原告、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的承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庭审情况,原告与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5年4月13日,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以总价1989.465346万元成功中标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同日,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所中标项目转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一、甲方责任◇作为投标人,甲方负责提供项目投标要求的一切投标主体的资质文件及相关文件……◇中标后,作为承包人,甲方保证将该项目按与用户签订的合同金额在扣除项目管理费、相关税金及有关费用后委托乙方进行项目实施。……◇甲方有权指派具有专业资质的代表对项目全程进行监督,相关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二、乙方责任◇负责项目招标文件的购买、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装订及投标文件的递送。◇中标后负责进行商务谈判及中标合同的签订。◇本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不垫资,在甲方把本项目分包给乙方后,乙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合同中所要求的一切服务,包括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系统集成、售后服务等。乙方对本项目合同承担的一切技术、商务和法律责任。一旦中标乙方须认可甲方和业主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内容,并切实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认真履行,甲方在承包合同中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按工程质量要求提交选购无质量问题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采购设备的验收,同时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因工程设备和材料安全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有追索权。……◇在本项目项下所可能形成的债权应由乙方负责追缴,债务或经营亏损完全由乙方承担。……三、双方利益◇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项目合同额3%作为甲方的项目管理费。◇在本项目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项目合同额1%作为预留所得税。……四、付款方式◇本项目为一次性支付全部项目管理费。中标后,甲方在收到用户支付的首次合同款后5个工作日内,在扣除项目管理费(合同总价款的3%)、相应税费以及相应额度的预交所得税后,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八、合同的补充与修改本协议补充条款、甲方与乙方、与本项目发包方及其它相关各方所签订的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2015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根据甲方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第四项付款方式中的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内容:由原来“中标后,甲方在收到用户支付的首次合同款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项目管理费(合同总价款的3%)”。现改为:1.甲方在收到用户支付的第一笔合同款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款的项目管理费(30万),及相应税费以及相应额度的预交所得税后,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2.甲方在收到用户支付的第二笔及以后的合同回款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时不再收取项目管理费。3.当甲方在收到用户支付合同回款超过1000万元以上时,按照实际超出的发生额扣除项目管理费,及相应税费以及相应额度的预交所得税后,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2016年11月23日,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与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主要内容:甲方: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乙方: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甲方”是指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2)“乙方”是指为本合同提供设备、软件、安装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2.乙方的工作范围2.1乙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供货及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对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2.2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内容外,乙方应履行合同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从合同中可推断出为完成合同所需的任何工作与提供,如同在合同中规定一样。2.3除了合同中规定的必须的备品备件外,乙方应提供甲方提出和用于系统运行、维护的任何备品备件,其价格应与原投标价相同。……6支付6.1合同价格为合同协议书上确定的价格,即项目价款为人民币:19894653元,(大写)壹仟玖佰捌拾玖万肆***伍拾叁元整。6.2合同价格(包括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为不依托任何变化而变动的固定价格。(1)即合同签订后按施工进度,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进度申请支付款项表,并提供相应票据,甲方在收到申请表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相应款项。(2)项目建设竣工后,经甲方正式运行应用30个工作日结束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项目价款的95%。(3)项目预留5%的质保金,系统建设项目软硬件***1年(正式运行30个工作日后计算)。甲方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项目价款的100%。(4)在甲方办理支付价款期间,乙方应保证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16.保修期(质量保证期)16.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缺陷或质量问题。16.2保修期从双方签署系统初验报告,乙方提交全部工程资料后的次日开始,保修期为1年。16.3在保修期内,若设备质量发生缺陷,乙方应立即就缺陷补救方案与甲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自费检修或更换。……22.终止合同……22.3甲方非因乙方原因擅自终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目价款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15年4月2日,原告组织专业人员进入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场地施工。2015年8月2日,工程竣工,完成了设备采购、集成、安装、调试等建设施工内容。2015年8月5日,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与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初次验收,2016年5月20日,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新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工程竣工初验报告》,验收意见及施工质量评语:合格。2016年7月6日,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与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原市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报审,出具了《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竣工结算总价:24034054.05元。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共向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125.4万元。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后付给原告1176.3788万元。庭审中,原告要求不追究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
另查明,2016年10月9日,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给原告发送了《关于加快办公软件开发进度的函》,要求原告应积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全力开发本所办公软件,于10月24日前完成办公软件的开发调试并启用,于10月28日前完成对本所民警职工的培训。2016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了《保密协议》。2017年4月21日,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给原告发送《关于加快OA项目进度的函》,主要内容: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OA项目的研发已历时一年多,贵公司承诺2016年10月24日前上线调试,月底前实现软件正常运行,但到目前为止,仍然不能正常运行。此项工作的拖延已经影响到我所重点工作项目的正常推进,对我所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根据我所重点工作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现要求贵公司务必于5月10日前全部完成研发并正常运行,否则贵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收到此函后,请尽快函复我所。2019年9月30日,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的针对监控系统交付时存在的问题:1.人员定位系统未交接,调试后一直不能正常使用;2.固定点紧急报警系统一直未交接,不能正常使用;3.软件除天地伟业监控平台系统能用外其他都不能用(特别是监控数字综合管理系统);4.二号门车底扫描系统与天地伟业系统不能隔合;5.会见系统不能监听;6.七楼会议室中心缺少多媒体播放器。针对以上六项问题,我公司承诺将逐一进行整改调试直至运行正常满足使用要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未与其订立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案中,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发包人,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转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新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初验报告》中,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验收报告为合格;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太原市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报审的《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中,竣工结算价为24034054.05元。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在验收时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竣工的工程总价为24034054.05元,竣工时间为2015年8月2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且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已报审,有权向发包人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包人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欠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向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2254000元,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取相关费用后,支付了原告11763788元,综合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项目合作协议》、《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工程竣工初验报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总价》及双方庭审陈述,原告要求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支付剩余工程款764065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施工的工程竣工时间为2015年8月2日,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竣工之日、***的相关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属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不存在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未完工,但未能提供是否另有实际施工人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尚未完工的相关证据,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涉案工程在工程验收报审后,部分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是质量问题还是维修问题,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后,另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支付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640653.4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支付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645920.78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支付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94732.65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7年6月4日开始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34元,由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郝英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