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1666号
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马连洼北路158号3层O2B。
法定代表人:师文勇,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移村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蔡红
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芮城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640653.4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664***20.78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共计631362.47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双赢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就太原强制隔离戒毒所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共同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及其项目的执行。2015年4月13日,山西双赢获得山西省招标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以总价1989.465346万元成功中标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监控系统建设项目。2015年4月23日,山西双赢公司与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合同书》,原告按照合同书的要求,组织了专业施工人员、完成了设备采购、集成、安装、调试等全部建设施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监理等方面的关系、垫付工程资金、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办理竣工结算、质量保修全部工作。该项目2015年8月2日竣工,2016年5月20日通过初验,2016年7月6日通过终验,已投入使用近两年。现被告只在2015年12月23日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225.4万元,山西双赢扣留管理费后转付原告1176.3788万元,被告尚欠工程款7640653.46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即2015年4月13日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双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第九条约定:“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依照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仲裁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仲裁期间,除争议条款外,其他合作协议的内容仍需继续履行。”原告北京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且该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告应向太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科技明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