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

某某与大冶才益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2民申10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占志健,黄石市西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冶才益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向前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皮军庭。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熊有球。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大冶才益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皮军庭、熊有球、原审被告潘**、武钢矿业有限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7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不服,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