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与祝学勇、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鄂0281民初54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负责人:石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胜,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金山店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陆隆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旭、吴云,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诉被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20年度,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申请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协商一致,原告共向被告签发了6份保险单,保险费为370327.47元。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保险费50000元外,余款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迅速偿还该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差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保险费320327.47元、诉讼费3428元,合计323755.47元,同意于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被告***均一致同意该款由被告武钢矿业有限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在差欠被告***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2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黄石港支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良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