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民终25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金山店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陆隆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敦文,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店铁矿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1)鄂028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策
审 判 员 胡志刚
审 判 员 乐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琪
书 记 员 熊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