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3064号之一
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积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翀,系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材楷。
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被告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款项77115元,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1953.94元,由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日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