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晨鑫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80号
原告:湖北晨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青松村村委会7楼。
法定代表人:黄朝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岙,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还地桥镇育才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陆材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陆成旭,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原告湖北晨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成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晨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晨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晨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晨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