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教柱、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4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教柱,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育才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瓒,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诉人湖北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约定履行,***遂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石教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策
审判员胡志刚
审判员南又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希
书记员***